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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南三营村欺压孤寡老人,侵占集体土地

时间:2023-10-28 13:20:30 来源:今日头条https://www.toutiao.com/article/7294869234071634442

  我是丰宁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南三营村五组村民张阳成,

  我举报的是原南三营村五组组长周国富在任职期间处事不公开、不公正、不透明、不一视同仁、欺压孤寡老人。

  一、克扣孤寡老人的常产补偿款

  南三村五组每次 征地后,小组都要对被征地户进行常产补偿,所谓常产补偿就是从土地补偿款中提出一部分资金,按着土地承包合同中所差未到期年限进行常产补偿,从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。

  补偿面积都要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或者通过实地测量面积为准,补偿标准和补偿年限要通过小组村民会议讨论签字后决定,同时还要争得被征地户的村民认可后方可实施,否则是无效的。

  而我们五组恰恰相反,不按程序制定常产补偿方案,只是以原组长周国富为首的少数人私下决定。没有依据的,想给谁补就给谁补,想补多少就补多少。

  我的伯父张朝青是一位无儿无女无法定赡养人的孤寡老人,体弱多病。

  他在老苏地有一块面积为0.29亩的承包地,已被征占多时,至今尚未得到应有的常产补偿款,此款被小组克扣,去向不明。王福玲是我的母亲,名下在豆角地有一块面积为0.73亩的承包地,只给补了0.24亩的常产补偿。

  其余的0.49亩被克扣,此款去向不明。有的户承包地没被征占,却得到了补偿。补偿标准也不一样,同在一块名为豆角地的地块里,又垄挨垄,我们家0.24亩是按一亩地500元补的,而他们一亩地却按1000元补的。

  请问你们的补偿面积和补偿标准是从哪里来的?依据是什么?如果是以2000年的土地承包台账为依据,请你将台账拿出来;如果是以实地测量为依据的,请你将测量花名册拿出来。

  这种无凭无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:"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,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。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。

 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,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,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,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。挪用。私分。截留。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"。

  二、侵占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

  2000年,周国富在任组长期间主动提出用自家座落在三十亩的承包地1.2亩换张朝青座落在下坎子地的承包地1.2亩。当时没有文字协议,换后周国富把换来的1.2亩给了于文清作为苗圃用地,并且进行育苗。当时周国富和于文清履行的是什么样的手续我们不清楚。

  2014年县里修公交车站时,于文清的苗圃被征占了(含周国富换张朝青的1.2亩),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全部归周国富和于文清他们所有,张朝青分文未得。

  张朝青换来周国富三十亩地的1.2亩自然由张朝青合法经营管理,在2014年许张朝青也在换来的1.2亩地上育上苗木,并精心管理。培育至2019年,县政府因修建农贸市场此地块也被征占了。

  按常理讲附着物补偿款自然归张朝青所有,与周国富无半点关系。而周国富硬欲要40000元。狡辩说:"合同到期"。

  请问是哪个合同到期?是土地承包合同到期还是换地合同到期?还是你和于文清的合同到期?土地承包合同三十年不变:换地时你们没签合同;你和于文清签的合同与我们无关。作为一名组级负责人,对组里的孤寡老人不但不给予照顾,反而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欺诈克扣。

  虽然当时是口头协议,也是你们共同认可的,并且双方各自也经营了这么多年,你的补偿款你也得了,已经形成了事实。在法律上这是一份有效的口头协议。这种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,村痞村霸作风。

  关于退耕还林问题

  2001后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,那时周国富正是南三村五组组长,他利用职权之便把小组的荒山荒坡视为己有进行退耕。国家发的补助粮和补助款都归其本人,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五组村民的利益。希望领导对周国富退耕还林情况进行详细查处,查他土地承包面积和退耕还林面积。让被侵占了的集体资源早日回到村民手中。

  以上这些事实我以多次向现任的村领导反映,要求他们给予解决,得到他们的答复是村解决不了,爱哪告哪告。无奈之下我只能写此材料请求上级领导给予解决,还我一个公道。

  实名举报人:张阳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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