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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顺义一企业20年厂房被拆引争议

时间:2025-06-19 18:02:27 来源:廊坊新闻网

 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5月25日下达的一纸《强制拆除公告》,杨镇政府未履行“”行政强拆法”规定的通知程序,仅3天后的5月28日将北京佳顺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最后的强拆,把镇属企业转让前就已经存在的两栋原有建筑拆除,导致厂区彻底被夷为平地。此举也将这一行政行为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。这一行为是在2024年4月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最终确认杨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实施的。

  这家佳顺印务有限公司于2004年由杨镇政府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,在经营近20年后,因被认定为“违法建设”,其5500余平方米的厂房被强制拆除。尽管法院已判决政府强拆行为违法,但企业主王某仍面临巨额损失和维权困境。

  从招商到强拆:二十年心血毁于一旦

  2004年,顺义区杨镇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,通过招商引资与王某签订《转让合同》,将镇属企业北京佳顺印刷厂的固定资产转让给王某,并将该厂房屋上的8.58亩土地租赁给王某使用三十年,租赁期限为2004年5月17日至2034年5月16日,并明确企业可在土地上新建、扩建厂房,政府协助办理相关手续。同年10月,顺义区政府为佳顺印务公司核发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,确认土地用途为工业,使用权面积5476.63平方米。

  此后近20年间,佳顺印务公司从最初的1580平方米厂房逐步扩建至5456.42平方米,发展成为年生产能力达30万令纸、员工120人的区级重点印刷企业,曾连续多年获评“北京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”“杨镇地区前十佳就业单位”。

  然而,2022年4月,杨镇政府突然以王某的佳顺印务公司新扩建的厂房为违法建筑为由,对该公司发出《限期拆除决定书》,要拆除佳顺印务公司的全部厂房。

  2023年4月17日,杨镇政府作出(2023年)第11号《强制拆除决定书》,决定于2023年4月23日对佳顺印务公司所建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。

  2023年4月19日,佳顺印务公司因不服上述《强制拆除决定书》,向顺义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
  2023年5月2日,在行政复议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,杨镇政府将企业厂房、水泥地面及围墙全部强制拆除,仅保留2栋镇属企业转让前就已经存在的原有建筑,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全面停滞。

  2025年5月29日, 杨镇政府明知2023年6月16日顺义区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撤销杨镇府张贴的(2023年)第11号《强制拆除决定书》。和顺义区法院2024年2月4日作出的《法院判决书》判定强拆违法。在公司一再抗议下,仍然于5月29日早晨6点,一群保安闯入工厂首先拆除摄像头,随即将房屋里物品搬出。早晨8点在没有公司人员在现场的情况下,拆迁机器强行进入工厂将《转让合同》中存在的原有建筑进行强拆,野蛮的拆迁持续了一天,将坚固的建筑毁为一堆废墟。而且镇政府一直没有给企业出具,也没有依法释明,这两栋镇属企业原有建筑,是依据什么法律程序突然被认定为“违建” 也没有依法出示两栋原有建筑突然被认定为所谓“违建”的任何法律文件。

  法院两审确认强拆违法,但赔偿金额差距悬殊

  佳顺印务公司不服强拆行为,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2023年6月,顺义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,认定杨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强制拆除决定、张贴送达文书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,依法撤销《强制拆除决定书》。但此时厂房已被夷为平地。

  2024年2月,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判决指出,杨镇政府强拆行为存在三大程序违法:

  其一,未提前5日公告强制拆除决定;

  其二,未制作并交接被拆物品清单,导致企业设备损失无法核实;

  其三,在企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实施拆除,剥夺企业救济权利。

  此外,法院还指出,政府未区分原有建筑与扩建部分,将2004年转让合同中已存在的建筑一并认定为违建,属于认定事实不清。2024年4月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,最终确认杨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。

  三大争议点:企业维权路在何方?

  企业代理律师指出,该判决存在三大争议:

  一是原有建筑合法性争议。2004年转让合同中的1580平方米建筑已载入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》,政府招商引资时承诺其合法性,现却认定为违建,违背诚信原则;

  二是程序违法赔偿过低。政府未制作物品清单导致企业设备损失无法举证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,但法院仅酌定少量赔偿;

  三是间接损失未予支持。企业主张的停产停业损失、留守职工工资等属于直接损失范畴,法院以“不属于直接损失”为由驳回,缺乏法律依据。

  专家呼吁:保护企业信赖利益,完善行政赔偿制度

  法律专家指出,此案暴露出基层政府在招商引资与执法过程中的深层矛盾:一方面以优惠政策吸引企业投资,另一方面因规划调整或执法标准变化将早期建设认定为违建,损害企业信赖利益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教授李洪雷表示:“行政机关应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,即便建设存在瑕疵,也应区分历史成因,给予合理补偿,而非简单一拆了之。此案中政府赔偿标准与实际损失的巨大差距,反映出行政赔偿制度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仍有完善空间。”

  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旭亮表示:“近5500平方米厂房被拆,赔偿还不够重建一栋小屋,政府招商引资时的承诺如今成了‘开门招商,关门打残’,我们不仅要讨回经济损失,更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政府的公信力。”

  截至发稿,杨镇政府不仅尚未就此事发表进一步回应,该案件的后续进展将持续引发社会对政府诚信、企业维权及行政赔偿制度的关注。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,如何平衡城市规划执法与企业合法权益保护,仍是地方政府亟待解决的课题。

  来源https://www.lfnews.cn/portal.php?mod=view&aid=502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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