举报人申新年
企业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,首笔款项到账后,行长一个电话请求拆借2000万元用于"倒贷",并承诺半月后偿还。企业出于维护银企关系考虑,无奈答应。然而,这笔借款最终有去无回。企业向法院起诉追讨,法院却以"企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,且已过诉讼时效"为由,判决企业败诉。这不仅是一家企业的悲剧,更是中小微企业在金融体系中艰难求生的缩影。
行长一通电话,2000万"倒贷"成谜
邢台敏迪通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"敏迪通公司")成立于2015年6月5日,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218号时代广场商住楼1#楼2层201室,法定代表人为贺文强,实际控制人为申新年,经营范围涵盖节能技术研发、环境保护监测及软件开发等领域。
2018年5月10日,敏迪通公司与沙河农商行签订《企业借款合同》,约定借款金额4000万元,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3月21日,月利率8.058%。尽管合同明确约定"一次性发放",但实际分三次到账:2018年5月10日发放2500万元;2018年6月11日发放600万元;2018年9月30日发放400万元;银行总计发放贷款3500万元,比合同约定少了500万元。
据申新年回忆,首笔2500万元到账当日,他接到时任行长杨景春电话,称银行有一笔贷款即将逾期,希望拆借2000万元用于"倒贷",并承诺半月后偿还。出于维护银企关系的考量,申新年无奈同意了这一请求。
更令人震惊的是资金流向。当日,在沙河农商行营业厅内,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授意下,敏迪通公司将2500万元转入邢台润祥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账户。随后,资金流向变得异常复杂:
1. 润祥玻璃收到款项后,将500万元转回敏迪通公司会计个人账户;
2. 剩余2000万元转入乔某欣银行卡;
3. 乔某欣随即将2000万元转入王某涛账户;
4. 最终王某涛将2000万元转入沙河市朝申石英砂厂账户(与敏迪通公司无业务往来)。
最后,沙河农商行从该账户扣划资金,填补了承兑汇票敞口。申表示:"我和朝申石英砂厂从无业务往来,这笔借款完全是银行工作人员授意操作的,银行理应承担责任。"
证据不足+时效已过,企业为何"败诉"?
2024年,饱受欠款折磨的敏迪通公司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沙河农商行及原行长杨景春偿还2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然而,诡异的一幕发生了。
沙河农商行辩称:"沙河农商行及原行长杨景春均非案涉2000万元借款人,与原告敏迪通公司不存在借款合意,亦未签署任何借款合同。原告主张的2000万元借款,实际借款人为沙河市朝申石英砂厂,银行仅为资金过桥的'中间协调方';且借款时间发生在2018年5月,已过三年诉讼时效。"
杨景春个人则辩称:"作为时任行长,其个人仅为“协调方”,未以任何形式向原告借款,亦未指示原告将款项转至石英砂厂或其他第三方账户。所谓'倒贷'需求仅为银行内部资金调度沟通,不构成个人或银行的借款承诺。"
简单的说,就是银行和杨景春个人均未签订借款合同。最终法院以双方无借款合意、已过诉讼时效为由,判决敏迪通公司败诉。这一判决背后,折射出的是中小微企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和维权困境。
“弱者"困境:2000万罗生门背后的金融反思
一个企业贷款4000万元,实际到手3500万元,行长一个电话借走2000万元,到最后却落得个"败诉收场"—这不仅是敏迪通公司的悲剧,更是无数中小微企业在金融体系中艰难求生的缩影。
敏迪通公司的遭遇,生动展现了中小企业在银企关系中的绝对弱势地位。银行作为资金供给方,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,而企业为了维系信贷关系、避免被"抽贷""断贷",不得不接受各种"潜规则"。
具体到本案中,行长一个电话,企业便得乖乖配合,甚至连借款合同都不敢签。如今企业己然倒闭,甚至企业家个人生活都难以为继。
法院判决貌似公平,却显示对证据的僵化,企业作为弱势群体,怎么可能拿到银行借款合同,尤其是在那样的情况下?法院以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、已过诉讼时效为由”判决企业败诉,却忽视了企业多年来一直在寻求解决的办法。
敏迪通公司的遭遇,不应只是一个"败诉"案例,而应成为推动金融改革的契机。如果连正规的金融机构都能利用"倒贷"掏空企业,如果连司法和监管都不能保护企业,那5700多万中小企业怎么办?
金融的本质是服务实体经济,而不是制造"罗生门"。唯有让金融回归本真,才能避免下一个"敏迪通"成为金融异化的牺牲品。这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命运,更关乎整个实体经济的未来。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351703110779717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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